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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367条关于设立居住权及居住权合同基本条款的规定
作者:www.cncontractlawyers.com 发布于:2025-05-06 10:03:33 点击量: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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