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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353-357条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及抵押的规定
作者:www.cncontractlawyers.com 发布于:2025-05-06 09:47:46 点击量:

 第三百五十三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五十四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第三百五十五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百五十六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第三百五十七条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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