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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334、335条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规定
作者:www.cncontractlawyers.com 发布于:2025-05-06 09:16:01 点击量:

          第三百三十四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第三百三十五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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