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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443条关于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时质权设立时间及出质后不得转让及其例外的规定
作者:www.cncontractlawyers.com 发布于:2025-05-21 07:04:38 点击量:

 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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