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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440条关于债务人和第三人可以出质的权利范围的规定
作者:www.cncontractlawyers.com 发布于:2025-05-20 07:11:03 点击量:

 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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