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文合同翻译

联系方式

在线留言

站内公告

您现在的位置:英文合同翻译 > 合同翻译信息 > 站内公告
民法典第439条关于最高额质权的规定
作者:www.cncontractlawyers.com 发布于:2025-05-20 07:08:21 点击量:
第四百三十九条  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协议设立最高额质权
最高额质权除适用本节有关规定外,参照适用本编第十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


附:民法典第17章第2节

第二节  最高额抵押权

第四百二十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第四百二十一条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二十二条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但是,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第四百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

(一)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二)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三)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四)抵押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五)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

(六)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百二十四条  最高额抵押权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


如果您需要法律协议、法律文件、英文合同翻译服务,请留言到网站QQ: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英文合同翻译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其他法律服务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