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一十六条 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注意点】
理解本条,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价款抵押权所担保的主债权是用于购买抵押物的价款。在审判实践中,为防止抵押人和债权人恶意串通、虚构交易而获得优先清偿顺位,侵犯其他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价款抵押权人应当举证证明价款抵押权所担保的主债权是用于购买该抵押物的价款,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审查买卖合同、贷款协议、抵押合同以及相关的票据,来确定价款是否真正用于购买该动产,以及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就该价款设定抵押权的真实意思表示。二是价款抵押权应具备依法办理抵押登记等动产抵押的一般生效要件。价款抵押权欲获得相比于该动产上其他抵押权的优先效力,应当依法办理登记,而且是在标的物交付后10日内完成。人民法院在审查价款抵押权时,应注意上述登记手续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以及动产抵押的一般生效要件。三是出现价款抵押权和留置权竞存的情形时,应审查留置权是否符合法定的要件。留置权作为法定担保物权,其生效要件都由法律直接规定,当出现价款抵押权和留置权竞存的情形时,留置权效力优先,但人民法院应当注意审查留置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满足留置权人已经合法占有该动产、债权人所留置的动产是否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企业之间的留置除外),以及是否属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等法定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