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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不动产登记和动产交付之外的其他规定
作者:www.cncontractlawyers.com 发布于:2025-03-20 08:14:08 点击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民法典第229-232条规定了除不动产登记和动产交付之外的其他规定,包括因法院判决、政府征收、继承、建造等行为设立、取得、变更、转让或消灭物权的效力问题。具体条款摘录如下,供参考: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二百二十九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三十条 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三十一条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三十二条 处分依照本节规定享有的不动产物权,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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