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中院法官梅宇应邀来到中国政法大学,以《域外法的查明与适用》为主题,为法大法硕学子讲授涉外商事案件审判实务课程。
课堂上,梅宇法官结合真实案例,讲授了域外法的概念与范围、域外法的性质及区分意义、我国域外法查明的规则与实践等多方面的内容。
精彩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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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法及域外法的查明
域外法,顾名思义,为一法域之外的法律,即“法律意义的法庭地以外的其他法域之法律”。在我国,域外法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冲突规范确定的、中国内地以外的司法管辖区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资料。
域外法查明,指的是一法域法院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根据冲突规则指引应适用域外实体法时,围绕域外法的内容是否存在及是什么进行确认及认定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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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法查明的责任主体
1.当事人选择适用域外法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2.涉外民商事案件依据冲突规范指引应当适用域外法的,域外法查明责任则应由人民法院承担。
3.当事人未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由人民法院查明该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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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法查明的方法
1.当事人可以提供域外法律资料以及法律专家意见。
2.当事人可以自行委托或申请人民法院委托法律服务机构查明域外法,国内主要域外法查明机构:
(1)中国政法大学外国法查明中心
(2)华东政法大学外国法查明中心
(3)西南政法大学中国·东盟法律研究中心
(4)武汉大学外国法查明研究中心
(5)深圳市蓝海法律查明和商事调解中心
3.当事人可以通过行业自律性组织、国际组织、互联网等途径提供相关外国法律的成文法或者判例。
4.当事人提供相关的法律著述、法律介绍资料、专家意见书等。
5.当事人提供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该国驻我国使馆的法律查明意见。
6.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委托国际商事专家委员提供咨询意见。
7.当事人对提供外国法律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职权查明相关外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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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法查明的程序规范
查得的域外法资料,应出示后充分听取各当事人意见,确保认定程序的正当性。
(一)庭前交换阶段
1.告知:向义务当事人明确查明义务、待查事项、合理期限、法律后果,亦可提供参考范围、建议查明途径等;指定期限应根据域外法查明的难度相应确定。
2.敦促:在合理期限内适时提醒、催促当事人履行查明义务。
3.释明:对合理期限内提交的明显欠缺形式要件或实质要件的域外法资料,及时释明并要求补正。对法官应予查明域外法的案件,及时告知当事人查明途径、查明事项等事宜。
(二)开庭审理阶段
1.问询:负查明责任的当事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域外法资料,询问未予提供的具体原因。
2.出示:对法官查得的域外法资料向各方当事人出示,将当事人查得的域外法资料相互交换,对委托域外法查明机构查明意见和法律专家出具意见以及其他途径查明意见进行交换和出示。
3.发表意见:对当事人提交域外法资料进行交换并允许当事人充分发表域外法资料采集和法律适用意见。对域外法查明机构及法律专家意见进行交换并允许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
当事人可以申请域外法查明机构及域外法专家出庭,人民法院可采取现场或视频等方式进行询问,当事人可对上述出庭情况发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