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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中院:在江苏省首创执行调查令制度,在执行案件中执行律师可向法院申请调查令
作者:南报网(记者 张源源 实习生 徐澜鑫) 发布于:2017-07-28 13:30:29 点击量:

执行律师可持令合法查人、查房

全省首创,南京市法院推出执行调查令制度

今天(7月25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南京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南京市执行调查令(Enforcement investigation warrant)制度启用。今后的执行案件中,执行律师可向法院申请调查令,并持令合法调查被执行人户籍、财产、债权等相关情况。该制度是南京法院在全省首创,将有利于提高执行工作效率、实现诉讼资源化配置。

根据执行调查令制度,在法院执行案件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特别授权的代理律师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后,执行法院根据实际需求签发调查令,律师持令调查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Property)或相关信息,并将调查结果反馈法院。

市中院民事案件执行局负责人刘红兵介绍,根据法律规定,执行中,申请人需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但其自行调查一般很难获得相关证据,造成举证困难或无法举证。执行调查令制度的建立,律师持令调查视同法院执行人员的行为,可解决财产线索调查等工作,使执行人员从繁重的调查事务中解脱,有更多时间精力投入其他执行工作,从而有利于提高执行工作的效率、有利于实现诉讼资源的优化配置。如果调查单位拒绝配合调查令,可视为妨碍执行行为,由法院给予单位或个人处以罚款、拘留等处罚。

记者在三方联合下发的文件中看到,调查令适用范围较广,既包括被执行人户籍、工商、税务及婚姻登记等个人情况,也包括房产、车辆、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拆迁补偿安置、对外债权等财产情况。但涉及国家秘密、代理律师可自行调查收集及与执行无关的情况不得使用调查令。另外,文件还明确了律师申请执行调查令的具体操作程序、法院签发调查令期限等问题。

市司法局副局长陈宣东在发布会上表示,在此项制度设计过程中,各部门也充分权衡保护当事人隐私和律师调查权的关系,强调申请调查令调查财产线索必须与案件执行密切相关,获得的相关信息只能用于当案执行,不得对外扩散或用于其他目的,否则相关律师将要承担一定纪律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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