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德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2016年6月6日,肖某某因装修需要在安徽广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5万元,双方于当日签订《小额贷款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2016年6月6日起至2017年6月6日止,以及借款利率(Lending rate)、逾期罚息利率和结息日期。马某某作为肖某某的妻子,在合同中签字确认对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当日,银行将款项出借给二人。借款后,肖某某仅支付借款利息至2016年12月20日,后未再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利息(Interest),银行因此诉至法院。
由于一直联系不上被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约定送达地址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地址作为送达诉讼文书的确认地址。”广德法院首次采取将双方签订合同时预先填写的送达地址作为送达诉讼文书的确认地址,将案件相关诉讼材料与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给被告。确认送达后,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并判决肖某某、马某某在法定期限内归还银行本息。
在以往的金融借款纠纷诉讼中,最令法院和银行头疼的就是,对方当事人避而不见,而其送达地址不明确,法院的诉讼文书最终只能选择公告送达。由于公告送达时间冗长,对法院及银行的工作效率都造成了影响。采用合同约定送达地址,大大提高了送达效率,降低了当事人诉讼成本,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加大金融债权保护,进一步发挥司法在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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