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额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
1、小额诉讼案件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标的金额为立案时广东省上年度城镇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实行一审终审的金钱给付类型的民商事案件。目前小额诉讼争议标的暂定为13500(含本数)元以下。
2、劳动争议案件按以下办法确定诉讼标的:
用人单位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而劳动者未起诉的,其诉讼请求涉及不予支付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数项,以单项请求不予支付金额中最高者作为案件的标的。
劳动者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而用人单位未起诉的,劳动者的请求涉及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数项,以单项请求金额最高者作为案件的标的。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不服仲裁裁决而起诉的,劳动者的请求或者用人单位的不予支付请求涉及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数项,以单项请求支付或不予支付金额中的最高者作为案件的标的。
3、下列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原告不能提供被告详细地址的案件;
(2)发回重审的案件;
(3)与破产有关的案件;
(4)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5)复杂疑难、新类型案件;
(6)社会影响大、引起社会舆论高度关注的案件;
(7)涉及人身关系争议的案件;
(8)涉及财产确权争议的案件;
(9)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
(10)知识产权案件;www.cncontractlawyers.com
(11)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小额诉讼案件的特殊注意事项:
1、当事人如不同意放弃举证期和答辩期,自签收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之日起七日后答辩期、举证期届满。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和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2、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商事案件,如以判决书方式结案,判决不得上诉。如您对判决不服,可以申请再审。
3、审理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形的,或当事人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应当终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可转按简易程序的一般性规定审理或转按普通程序继续审理:
(1)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导致案件性质发生改变,不适合使用小额诉讼程序的;
(2)原告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法院认为需要追加当事人,追加的当事人为外国人、港澳台地区法人或自然人导致送达困难的;
(3)需要委托鉴定、评估、勘验,预计案件在三个月内无法审结的;
(4)被告提出反诉并应受理的;
(5)需要中止审理的;
(6)其他不适宜使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转换后作出的判决或裁定可以上诉,本院将会以裁定方式转换程序,但该转换程序的裁定不得上诉。
4、小额诉讼案件减半收取诉讼费;也可以申请在晚间、休息日进行调解或开庭;还可以口头方式申请法院询问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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