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人申请时应提供的材料:
1、支付令申请书一份。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书应加盖公章;原告为自然人的,应由本人在申请书上签名或捺手印。申请书需使用黑色签字笔书写,不得使用复印件;
2、证明申请人及被申请人主体资格的材料各一份,参照民事案件主体资格材料的规定;受委托代为申请的,一并提供委托代理资料;申请人为涉港、涉澳、涉台、外国自然人、外国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代表该法人、其他组织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参照民事案件授权委托书的规定。
3、证明申请人及被申请人间存在简单、明确法律关系,且债权债务数额已确定、到期、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的材料复印件,该复印件应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申请人准备好上述材料后,即可到相应立案窗口索取下述表格填写:
1、当事人提交材料清单。填写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委托代理人基本情况等资料;
2、证据目录。填写与请求事项相关的证据名称及证明内容;
3、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送达地址应当写明受送达人住所地的邮政编码、收件人、联系电话和详细地址;受送达人是有固定职业的自然人的,其从业的场所可以视为送达地址。
上述表格的填写均需使用黑色签字笔书写,填写完毕应署上提交人的姓名和填写日期。
(三)填写完毕上述材料后,申请人即可按立案大厅取号机上的分类指引按类取号,等待工作人员呼叫到相应号码,即可到相应窗口递交申请材料。材料不齐备或不属于我院管辖的,将不予受理。
(四)经审查符合立案受理条件的,即向申请人出具案件受理通知书,申请人即可凭案件受理通知书到缴费窗口或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的任何网点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人应于七日内缴费并及时将缴费凭证送交当时接受材料的立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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