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以来,吴桥县劳动争议仲裁院采用和解协议置换劳动争议仲裁调解书的办案方式,打破了以往调解方式单一化和调解程序复杂化的状况,使当事人在发生争议后无需马上进入仲裁程序,直接通过调解及置换的方式解决纠纷,为当事人节省了维权时间,同时促进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截止目前,吴桥县劳动争议仲裁院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15起,其中6起是通过和解协议置换劳动争议仲裁调解书解决的,受到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一致好评。
和解协议是指经当事人自行调解达成书面协议后,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后生效的书面文书。和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劳动争议仲裁调解书,是双方当事人就劳动争议事项平等协商后,经书面确认,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制作的法律文书。调解书在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产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和解协议置换劳动争议仲裁调解书是指将具有约束力的和解协议置换为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劳动争议仲裁调解书的过程。申请置换的调解协议应具备以下条件:1、和解协议涉及的事项符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且属于受理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管辖;2、签订和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3、置换申请应由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起10天内提出;4、当事人提出申请的同时需提供和解协议和相关的身份证明。
申请置换的程序为:1、由双方当事人向仲裁委提出书面申请;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置换申请;3、和解协议的效力需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查并确认,和解协议无效或属可变更、可撤销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其效力不予确认和置换;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和解协议的效力进行确认后,制作劳动争议仲裁调解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经置换的劳动争议仲裁调解书与劳动争议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如不按期履行,另一方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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