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3日,记者从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由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环境资源案件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实施意见(试行)》经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通过,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已经印发青海全省法院正式施行。
环境资源案件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就是将原来由各个不同基层法院等分散管辖的一审涉及环境资源的民事、行政案件集中交由某几个特定的基层法院管辖的诉讼管辖管理体制和模式。
《关于环境资源案件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实施意见(试行)》规定,环境资源民事案件包括环境资源物权纠纷、环境资源合同纠纷、环境资源侵权责任纠纷以及环境公益诉讼等;环境资源行政案件,包括当事人不服国家行政机关或有关主管部门对环境污染、环境侵权所作出的行政行为或行政不作为而向法院起诉的行政案件;当事人不服国家机关或有关主管部门在自然资源保护、开发、利用过程中的行政行为或行政不作为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包括因涉嫌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编第六章第六节所规定之罪而被提起诉讼的刑事案件。
《关于环境资源案件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实施意见(试行)》规定,应由中级法院管辖的一审环境资源民事、行政(试行民事、行政、刑事“三审合一”的法院包括刑事)案件,分别由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玉树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的环境资源审判庭(专门合议庭)审理。
西宁市、海北州、玉树州中院除审理所在行政区域内的应由中院管辖的一审环境资源民事、行政等案件外,西宁中院还应审理海东市、黄南藏族自治州辖区应由中院管辖的一审环境资源民事、行政等案件;海北中院还应审理海南藏族自治州辖区应由中院管辖的一审环境资源民事、行政等案件;玉树中院还应审理应由果洛藏族自治中院管辖的一审环境资源民事、行政等案件;海西中院的环境资源审判庭审理所在辖区应由中院管辖的一审环境资源民事、行政案件。
应由基层法院管辖的一审环境资源民事、行政(试行“三审合一”的法院包含刑事)案件,分别由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海晏县人民法院、玉树市人民法院、格尔木市人民法院集中审理。
西宁市城西区法院集中审理西宁市、海东市、黄南州辖区应由基层法院管辖的一审环境资源民事、行政、刑事案件。海晏县法院集中审理海北州、海南州辖区应由基层法院管辖的一审环境资源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玉树市法院集中审理玉树州、果洛州辖区应由基层法院管辖的一审环境资源民事、行政、刑事案件。格尔木市法院集中审理海西州辖区应由基层法院管辖的一审环境资源民事、行政、刑事案件。
被确定集中审理环境资源案件的法院,可以试行将所有涉及环境资源的民事、行政案件集中由环境资源审判庭(专门合议庭)审理,也可以试行将所有涉及环境资源的民事、行政、刑事案件集中由环境资源审判庭(专门合议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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