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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仲裁委员会在上海参加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研讨会,会议由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主持
作者:杭州仲裁委员会(国际仲裁院 危婷) 发布于:2016-04-11 22:51:32 点击量:

2016年3月1日,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亚洲及太平洋区域中心和英国特许仲裁员学会东亚分会联合主办的“UNCITRAL Model Law Workshop”(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研讨会)在上海召开。本次会议由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Jincheng Tongda & Neal)主持,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香港仲裁中心、国际模拟商事仲裁庭上海邀请赛(MOOT ShangHai)、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和杭州仲裁委员会联合支持。杭州仲裁委员会(Hangzhou Arbitration Commission)国际仲裁院副院长李炫乐参加了会议。

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于1985年制定,2006年修订,在包括72个国家的102个地区适用的国际通行的仲裁法规,为提升对示范法规则的理解及对示范法在香港、新加坡等不同国际仲裁机构的适用和实践情况的了解,明晰示范法与中国仲裁制度之间的关键区别。本次会议邀请了Dr. Michael Hwang SC、Brenda Horrigan、Dr. Fan Yang三位国际仲裁专家作研讨会主讲嘉宾。主题为“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的理解与适用”。

Dr. Michael Hwang SC首先简要介绍了示范法制定的背景和历史,主要分析论述了示范法的重要关键条款,如第五条“法院干预的限度”、第十二条“对仲裁员的异议”、第十六条“仲裁庭对自己的管辖权作出裁定的权力”、第十七条“仲裁庭命令采取临时措施的权力”、第十九条“程序规则的确定”及第三十四条“申请撤销”等。

Brenda Horrigan对示范法与主要国际仲裁机构仲裁规则(Arbitration rules)的区别作了简要分析,同时阐述了示范法在不同国际仲裁机构中适用与实践的不同情况。

Dr. Fan Yang首先对示范法情况作了简要介绍,并分析了示范法适用中的具体问题,分别对第七条“仲裁协议的定义和形式”、第八条“仲裁协议和向法院提出的实质性申诉”、第九条“仲裁协议和法院的临时措施”作了详细论述。

三位主讲嘉宾的精彩演讲为参会者关于示范法规则的理解及对示范法的适用和实践情况的了解提供了有益帮助。同时,参会者提出了其对示范法在实践中适用的疑问,主讲嘉宾分别作出了准确细致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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