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管辖异议的意见或主张。管辖权异议制度作为对当事人的程序方面的救济措施,对保障当事人诉权、维护公平正义的法律规则有重要意义。但是,有的被告方对管辖权异议的权利进行滥用,这不仅浪费了司法,损害了原告方合法权利,更不利于维护社会公平、公正的良好法治秩序。本文指出管辖权滥用的危害,分析管辖权滥用的原因,并提出相应改革措施。
一、管辖权异议滥用的危害
1、增加诉讼成本。当事人滥用管辖权异议制度,诉讼迟延的结果是当事人时间成本的增加,当事人不得不额外增加时间和精力参与管辖权异议的程序。
2、浪费司法资源。管辖权异议的滥用显而易见的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法院不得不投入人力、物力审查异议的提出,包括听证、裁定书的撰写等等,如果当事人对裁定上诉,又需更多司法资源的投入。因此有必要采取措施遏制当事人滥用管辖权异议的发生。
3、不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在法院处理管辖权异议期间,异议申请人可能会有转移财产等行为,从而可能会损害到对方当事人的利益。管辖权异议的滥用必然会引发诉讼延迟,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得不得及时、高效的救济,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损害司法权威。管辖权异议的滥用造成诉讼时间的拖延,这与民事诉讼法及时、准确地解决民事纠纷的宗旨是相违背的,迟到的正义非正义。更为关键的是损害了司法权威。法律是公平正义的化身,而管辖权异议的滥用则是被异议一方作为损害对方的工具,管辖权异议权利的滥用损害了司法的权威。
二、当事人滥用管辖权异议的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这就意味着异议人行使异议权不受任何限制,只要在答辩期内提出,无论是否有证据证明,法院都应当"审查"并作出裁定,而且如果当事人不服裁定可以上诉。此规定对当事人行使管辖异议权没有相应的条件限制,这是管辖权异议权利滥用的主要原因。加之对管辖权异议权利滥用没有惩罚措施,具体表现如下:
1、没有适当限定提出管辖权异议及上诉的条件。我国民诉法仅仅规定了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即可,而对于当事人基于什么样的原因提出没有限制。
2、提出管辖权异议及管辖权异议上诉成本非常之低。《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所需负担的费用极低,对不服法院作出的管辖权异议裁定而上诉的,甚至不需交纳受理费。
3、对管辖权异议权利的滥用缺乏有效法律制裁措施。管辖权异议的提出即便不成立,承担的仅仅是被法院裁定驳回的后果,没有其他惩罚措施。
三、对管辖权异议滥用的规制
1、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申请条件、事实理由作出相应的规定。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必须提供相应的事实证据能够初步确定管辖权异议的可能性。对于没有任何证据的管辖权异议的提出应当不予采纳,可用通知的形式告知其管辖权异议的结果。
2、加重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成本。提高管辖权异议案件的费用标准,可按照固定的数额收取费用,如果异议不成立,此款不予退还。对于因恶意拖延诉讼引起对方的成本增加,该损失的造成由提出异议一方负担。如果管辖权异议方恶意通过此达到转移财产等目的,对该行为加大处罚的力度。
3、缩短管辖权异议审查的期限。一审法院对管辖异议的审查期限应以15内日为宜。对驳回管辖异议裁定的上诉期应当限定在5日内。另外在管辖权异议案件上诉的移送、受理等程序上,有必要通过立法加以完善和简化,以利于缩短案件流转时间,从而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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