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8日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经广东省编办批复,广东省高院原立案二庭正式更名为环境资源审判庭,负责审理环境合同(Environment contracts)、侵权纠纷以及高度危险责任纠纷等其他民事案件。
据介绍,近3年来,广东法院共受理环境资源类民事案件(Civil cases)4355宗、刑事案件(Criminal cases)2032宗、行政案件(Administrative cases)(包括非诉执行案件)4109宗,共计10496宗;全省每年新收案件3300宗左右。随着新环保法的实施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环境公益诉讼、环境侵权纠纷等司法解释的出台,预计今后环境资源类案件将有明显增长。
广东省高院副院长谭玲说,环境资源案件具有专业性、公益性、依职权性等特点,技术要求高,审理难度大,推行专业性建设有利于破解审理难题。
据介绍,该庭现配备法官18人,法官助理10人,书记员6人,其中硕士15人,博士3人。主要负责对接广东省高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对下集中指导,对外沟通协调。
广东全省将由广州、清远、茂名、潮州四个中级法院,集中管辖珠三角、粤北、粤西、粤东四个生态区域板块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标的较大的跨区域民事私益诉讼一审案件,并由各自指定的四个基层法院,集中管辖上述四个生态区域板块标的较小的跨区域环境类民事纠纷。海水、通海水域污染损害责任纠纷则由广州海事法院集中管辖。考虑到诉讼的便利性等因素,资源类纠纷则不采用集中管辖的方式,按照民事诉讼法一般民事案件进行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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