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
穗云法民建〔20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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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司:
劳动关系是现代社会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是企业发展及效益提高的基础。完善的劳动用工管理制度既有利于保障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也有利于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自《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我院在受理你司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发现你司在用工管理制度方面存在问题,望贵单位予以重视,并作出相应的整改。
一、受理案件的基本情况
自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施行以来,我院先后受理涉及你司劳动争议案件共71件,审结70件(其中,调解2件、撤诉1件,其余均以判决结案),争议标的额达5280万元。涉及飞行员23人次、乘务员1人次、劳务派遣搬运工7人次、快递业务员28人次。
二、存在问题
1.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需承担违约金的情形违反了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违反服务期的约定和保密义务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在你司与涉案的飞行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并未就服务期作出任何约定,但却以《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实行劳动合同制补充规定》的方式要求飞行员在解除劳动合同时需支付违约金,并对违约赔偿的范围及计算标准作出了相关规定,上述做法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2.单方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对劳动者实行乘务员与安全员“一岗双证”。你司虽在劳动合同中严格限制了用人单位调整工作岗位的情形,但在实际工作中,却存在单方将劳动者的工作岗位由 “乘务工作”调整为安全员岗位的情形。安全员是在民用航空器中执行空中安全保卫任务的空勤人员,其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劳动强度与乘务员存在着明显差别。你司未与劳动者协商,单方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不仅加重劳动者的工作负担,还对劳动者按照乘务员与安全员相关岗位规定进行双重管理,损害了劳动者的权益。
3.缔结劳务派遣合同关系的劳务派遣单位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二百万元(《劳动合同法》修正前为不得少于五十万元)。某就业服务管理机构于2008年1月1日前与你司订立劳务派遣合同,将劳动者派遣至你司从事搬运工作,该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的注册资金及设立依据均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施行后,你司未按照法律规定对上述劳务派遣合同予以变更或调整,不利于被派遣劳动者劳动权益的保障。
三、建议
鉴于上述情况,我院特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一)与劳动者签订专业技术培训协议。如果与劳动者存在专项培训关系的,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专业技术培训协议,并约定服务期,在双方存在服务期约定的前提下,如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才可对支付违约金作出相应的规定。
(二)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时应与劳动者充分协商并签订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不得作出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单方调整决定。
(三)缔结劳务派遣合同时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的规定严格审查劳务派遣单位是否符合法定资质,对与不符合法定资质的劳务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应依法作出相应的调整。
(四)建立定期审查劳动合同制度,在履行劳动合同及劳务派遣合同的过程中应定期对其合法性进行检讨,并不断完善合同内容。
以上建议请予以考虑,如有反馈意见,望及时函告我院。
(联系人:民一庭 吴彤彤)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2013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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