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青政发〔2014〕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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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4〕25号文件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4〕18号),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市户籍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尊重自愿、分类指导、有序推进”的原则和“合理控制城区、适当放宽新区、全面放开县域”的准入要求,引导转移人口向城镇有序流动,逐步形成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广覆盖的基本公共服务制度和多元化的转移人口成本分担机制,加快构建以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和合法稳定职业为户口迁移基本条件、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为基本形式,城乡统一、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
二、推进市区户口自由迁移
本意见中的市区指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城区指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不含青岛红岛经济区)和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区指黄岛区(不含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青岛红岛经济区。城区户籍人口在市区范围内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将户口迁移至合法固定住所地。新区存量户籍人口在市区范围内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将户口迁移至合法固定住所地。本意见施行后迁入新区的人员登记常住户口满5年以上、在城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迁入城区,其中以城区专业人员、创业人员、外来企业等落户条件标准落户新区且符合迁移规定的,迁入城区不受5年限制。
三、控制城区落户
申请在城区落户,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城区有接收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成年未婚子女可在其合法固定住所地或工作地申请落户。
1.两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国家特支计划、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长江学者、中科院百人计划、新世纪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一二层次人选、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泰山学者及泰山学者海外特聘专家和省级以上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等高层次人才;
2.50周岁以下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或40周岁以下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的,或40周岁以下具有全日制普通专科学历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的;
3.50周岁以下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或男50周岁、女45周岁以下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
4.男50周岁、女45周岁以下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的,或45周岁以下具有高级工职业资格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的,或40周岁以下具有中级工职业资格、具有专科以上学历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的。
(二)在城区注册个体、私营企业的创业人员,依法经营企业1年以上,当年纳税10万元或连续3年累计纳税20万元,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成年未婚子女可在合法固定住所地申请落户。
(三)在城区注册的外来企业,当年纳税200万元或连续3年累计纳税300万元,可为5名以内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在技术或管理岗位工作满3年以上、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业务骨干在合法固定住所地或工作地办理落户。
(四)符合下列购房条件之一,具有完全房屋产权资格的人员,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成年未婚子女可在购房地申请落户。
1.在城区具有稳定经济收入人员,购买单套新建商品住宅建筑面积达到100平方米以上,取得房地产权证的。
2.具有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和莱西市常住户口满5年以上的人员,并在城区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购买单套新建商品住宅建筑面积达到80平方米以上,取得房地产权证的。
四、放宽新区落户
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均可申请在新区落户:
(一)在新区有接收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成年未婚子女可在新区合法固定住所地或工作地申请落户。
1.40周岁以下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或40周岁以下具有专科学历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的;
2.符合城区落户条件的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或40周岁以下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人员;
3. 符合城区落户条件的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人员,或45周岁以下具有高级工职业资格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的,或40周岁以下具有中级工职业资格、具有专科以上学历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的。
(二)在新区注册个体、私营企业的创业人员,当年纳税5万元或连续3年累计纳税10万元,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成年未婚子女可在新区合法固定住所地申请落户。
(三)在新区注册的外来企业,当年纳税100万元或连续3年累计纳税200万元,可为10名以内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在技术或管理岗位工作满3年以上、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业务骨干在新区合法固定住所地或工作地办理落户。
(四)符合下列购房条件之一,具有完全房屋产权资格的人员,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成年未婚子女可在新区购房地申请落户。
1.在市区有稳定经济收入人员,在新区购买单套新建商品住宅建筑面积达到70平方米以上,取得房地产权证的。
2.在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和莱西市登记户口满3年以上的居民,并在市区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在新区购买成套新建商品住宅,取得房地产权证的。
五、创新居住证持有者落户办法
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持本市有效的山东省居住证满3年、在本市就业或创业并缴纳社会保险满3年、无犯罪记录的人员,可按《青岛市积分落户办法》(附后)申请积分落户。
六、放开县域城镇落户
在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的市区和镇驻地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成年未婚子女、父母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七、其他人员落户
(一)迁入青岛蓝色硅谷核心区的人员,符合青岛市引进人才相关规定,在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直接在合法固定住所地落户;在市区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先落户青岛蓝色硅谷核心区,待具有市区合法固定住所后,按引进人才政策可将户籍迁移到合法固定住所地。
(二)在迁入我市的跨国公司、国内大型企业销售或研发中心、境内外金融机构、重点高校分校或校区、重点科研机构及分支机构工作2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行政管理人员,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成年未婚子女可在其合法固定住所地或工作地落户。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办理投靠落户。
1.夫妻投靠,不受婚龄年龄限制。其中,已在青办理过夫妻投靠的,再次申请办理夫妻投靠,婚姻存续期须满二年。
2.未成年子女或成年未婚子女投靠父母。
3.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投靠监护人。
4.父母投靠子女,须父亲满60周岁、母亲满55周岁。身边无子女的,可直接办理落户;身边有子女的,被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须满5年。父母来青落户后,其他子女不能再办理投靠父母落户。
(四)收养人办理收养登记的,可为收养子女办理落户。
(五)在本市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或获得山东省以上荣誉称号的外来人员,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成年未婚子女可迁入落户。
(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合法固定住所地或工作地落户。
1.经市级及以上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录用和调入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2.经审核批准的中央、省驻青单位系统内组织人事部门调入的人员。
(七)符合国务院、中央军委以及省、市政府等有关落户规定的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军转干部、随军家属、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士官)、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无军籍离休干部,可在安置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八)经批准在我市定居的港澳台同胞和华侨,可在合法固定住所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九)原系我市户口的退学人员、境外人员、刑满释放人员,可回原户籍地落户。
(十)引进体育、文艺等特殊专业人才,由相关部门会同市公安局研究后,报市政府审定。
八、工作要求
(一)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和莱西市要在中央、省、市确定的户籍政策范围内,修订完善现有政策,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相关区、市政府要制定有效措施,严格限制城镇居民到农村落户。
(三)市公安局要根据本意见制定户籍准入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对各区市落实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做好相关政策解读工作。
(四)各相关部门要制定与户籍制度改革相关的就业、教育、保障房、社会保险、民政、农民权益保障和计划生育等配套政策。
本意见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31日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积分落户是指通过市政府确定的积分指标体系,对申请落户人员的条件进行指标量化,并对每项指标赋分,累计积分达到规定分值,可申请落户。积分体系分为基本分、导向分、附加分和负积分,总积分为各项指标的累计得分,申请人积满100分,可在固定住所所在地申请落户。
第三条 申请将户口迁入我市市区的居住证持有人员,可按本办法参加积分落户。
第四条 我市对年度积分落户人数实行总量控制,年度积分落户指标计划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制定。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统筹协调积分落户工作,负责下达积分落户指标计划并监督检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积分落户工作的具体实施,制定实施细则,开发积分落户信息系统,组织、协调和指导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开展相关工作,做好积分汇总、审核、排名及公示等工作。市公安局负责居住期限、犯罪记录等情况的审核,办理积分落户。市政府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积分落户工作。
第六条 申请积分落户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高中以上学历;
(二)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
(三)持本市有效的山东省居住证满3年;
(四)在本市就业或创业并缴纳社会保险满3年;
(五)无犯罪记录。
第七条 申请人应登陆网上申请平台,按规定流程办理相关手续后,到各积分落户受理窗口递交纸质申请材料。
第八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及时对申请人所报送的信息材料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反馈审核结果。
第九条 根据年度积分落户指标总量和申请人积分排名,确定拟落户人员名单。积分相同者,按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时间长短排名。
第十条 经市发展改革委复核后,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向社会公示和公布拟落户人员名单。
第十一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发放落户卡,申请人凭落户卡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市公安局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二条 通过积分落户市区的人员,准予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成年未婚子女随迁。
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对其所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凡申请中有故意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行为的,一经查实,5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等部门,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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