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5年3月1日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施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共6章35条,规定了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簿、登记程序、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等方面。我们(http://www.cncontractlawyers.com)认为,不动产登记对于保护权利人合法财产权具有重要意义。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可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那么,申请不动产登记需要提交什么材料呢?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16条的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六类材料,即: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应对上述六类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我们(http://www.cncontractlawyers.com)的建议是,申请人可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事大厅现场取阅有关的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的纸质件,也可通过互联网访问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官方网站来获取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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