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健康险的时候没有做过体检(Physical examination),保险公司也承保了,而出险理赔时却告知我有病史不赔。”张女士的一句埋怨道出了目前保险理赔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近日,最高人民法院(Supreme People's Court)发布的司法解释表示,客户投保时接受保险公司的体检,但也需要对自己的病史如实告知,否则将无法得到理赔金。
近日,最高法(Supreme court)举行“保险法解释(三)”(以下简称“解释三”)发布会介绍相关的内容。“解释三”着重解决《保险法》保险合同人身险部分在适用中存在的争议。这也是高院第三次对《保险法》做出司法解释(Judicial interpretation)。据了解,此前,高院曾在2009年10月和2013年6月分别以解决新旧《保险法》衔接适用以及《保险法》保险合同一般规定部分适应中存在的问题。据悉,“解释三”于昨日正式实施。
最高法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刘竹梅指出,随着人们对人身和健康的日益重视,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到人身保险中,此类合同纠纷也随之增多。司法统计数据显示,2009年全国一审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数为41752件,而今年前10个月的案件数即为91555件。保监会数据显示,消费者对人身险投诉也集中在合同纠纷 ,前10个月占比高达83.02%。
与此同时,“解释三”一大新变化就是,明确体检与如实告知义务的规定, 维护诚实信用的行为。刘竹梅介绍,被保险人根据保险公司的安排进行体检后,投保人是否仍需要如实告知,审判实践(Judicial practices)中存在不同观点。为此,“解释三”第五条明确,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根据保险人要求到指定医疗机构(Medical institutions)进行体检, 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不能免除,鼓励最大诚信;保险人知道被保险人的体检结果仍同意订立保险合同,构成弃权,不得再以投保人未就相关情况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否则有违诚信。
同时,“解释三”在保险合同复效方面对保险公司做出了明确限制。据了解,依据《保险法》有复效制度是“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把能否复效的决定权交给保险公司,剥夺了投保人申请复效的权利。为此,“解释三”规定,投保人提出恢复效力申请并同意补缴保险费的,保险公司原则上应予恢复效力,除非被保险人的危险程度在中止期间显著增加。为了防止保险公司(Insurance company)久拖不决,“解释三”还规定了保险公司的答复时限,在保险公司收到恢复效力申请后30天内未明确拒绝,应认定为同意恢复效力。
对此,保险专家认为,更明确的认定标准在很大程度上化解合同纠纷,并降低司法判定难度。
此外,“解释三”还进一步规范受益的指定与变更,并规范医疗保险格式条款(Standard terms),维持对价平衡,以解决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定点医疗条款的效力等方面存在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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