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萌生去意的企业高管,怠于续签劳动合同,在被解除劳动关系后又反过来追究企业未签合同的过错,状告公司索赔高达18万元的双倍工资。记者昨悉,这名被解聘高管的诉求终审被法院驳回,而审理该案的武汉市中院相关法官则提醒,一些企业高管索赔案值得关注。
高管索赔工资18万法院终审驳回诉求
贺某于2008年被任命为一家保险公司湖北分公司荆州支公司总经理。2011年5月,该保险湖北分公司人事部门多次要求荆州支公司的人事主管对劳动合同到期的员工续签。而就在此时,贺某已萌生去意,怠于履行续签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致使包括贺某在内的荆州支公司多名员工均未续签。
半年多后,该湖北分公司对贺某的岗位作了调动,但贺某并没有到新岗位履职。鉴于此,该保险公司向贺某送达律师函,通知其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已解除。
2012年初,贺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保险分公司为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买单,依法赔偿双倍工资18万余元,获劳动仲裁支持。但保险公司表示不服,向法院起诉,法院审理认为,贺某作为荆州支公司的总经理,其管理职责应当涵盖包括自己在内的所有员工续签劳动合同事宜,贺某未续签劳动合同的过错在其本人,法院一审、二审均判决驳回了贺某要求双倍工资的请求。
法官细说高管维权要兼顾其双重身份
审理该案的武汉市中院相关法官6月13日指出,时下劳动争议中频频出现公司高层管理者的身影,法院已受理多起这类高管的诉请维权案。这类人员通常提出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等诉讼请求,由于其工资基数较高,诉讼标的动辄达数十万甚至上百万元。
审案法官认为,尽管多数劳动者处于弱势,但作为企业管理层的公司高管实际上兼有“劳动者”与“管理者”双重身份,比起普通劳动者,公司高管具有较大的职权优势。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已经发现有公司高管故意不签劳动合同或者利用职权隐匿已签订的劳动合同,事后主张双倍工资的,还有的利用考勤管理上的空白,主张高额的加班工资,或凭借职务优势伪造、隐匿证据等。对此,《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普通劳动者权利保护规则,对这样的公司高管应谨慎适用,一旦查明所产生的争议是由于公司高管自身过错造成的,那么相应的法律后果应当由其本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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