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认为自己的肖像权被侵犯,范冰冰将某食品公司告上法庭。本网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该上诉案。
2009年1月,范冰冰与食品公司签订《广告形象代言人合同》,约定由范冰冰为食品公司生产的水果类产品担任形象代言人,代言时间自2009年4月1日起至2011年4月1日止,服务费(含代言费用)总计为230万元。合同约定若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新的合约,则食品公司可以享受延长广告使用期30天作为广告回收期。食品公司不得超范围、超期限使用范冰冰肖像广告。
范冰冰诉至一审法院称,食品公司在回收期过后,仍在使用自己为其拍摄的广告。食品公司的行为严重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经与食品公司多次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食品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在全国发行的媒体上赔礼道歉,赔偿各项损失230余万元。食品公司辩称,公司已于2011年10月底停止使用范冰冰肖像,范冰冰不能证明公司至今仍在使用其肖像,没有证据证明损失的存在,故其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依据。
一审法院经审理作出食品公司在全国发行的媒体上向范冰冰赔礼道歉,赔偿范冰冰经济损失60万元,公证费1.2万余元的判决后,食品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二中院。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