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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买卖:城里人购买农村房屋协议没有法律保障(法官说法)
作者:李明君(济南日报) 发布于:2013-01-28 22:11:24 点击量:

  居住在平阴县城的杨芳(化名)在附近农村购买了王笑(化名)的一处住宅,五年过去了,该住宅因村镇改造被占用,杨芳却被王笑告上了法庭,要求解除购房协议,退还住宅。此案经法院调解,双方近日达成了退房还钱的调解协议。
  杨芳系济南某有限公司职工,居住在平阴县城内。杨芳喜欢农村清静的生活,于2007年购买了县城附近一村民王笑的房屋,为了防止王笑反悔,杨芳当时还找了见证人,并写下购房协议,特别注明“无论以后出现什么情况,双方均不得违背合同”。杨芳当时付清了房款,并让王笑写下收据。
  2012年3月,王笑所在的村进行改造,而杨芳购买的住宅就在改造拆迁之列。村委会张贴了改造方案:凡涉及改造拆迁的房屋按1:1的比例分配新房,而宅院的面积按2:1的比例分配新房,这样算下来,除了另外的安置费外,杨芳居住的宅院就可以得到两套新的楼房。王笑感觉自己吃亏太大了,就一纸诉状将杨芳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原来的购房协议无效,并返还自己的住宅。
  在法庭上,杨芳出具了购房协议,要求法庭驳回王笑的诉讼请求。但审理法官告诉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因此,王笑与杨芳签订的购房协议应当是无效的。虽然王笑是看到有利可图才起诉的,但是这并不影响王笑与杨芳购房协议的违法性,因此,杨芳应当返还所购宅院,而王笑也理所当然地返还杨芳的购房款。经过双方当事人多次协调,二人最近达成了调解协议:杨芳返还王笑的住宅;王笑除返还杨芳购房款外,另外支付给对方1万元的损失费
  据介绍,由于早先农村住宅买卖较为混乱,而近年来农村改造幅度较大,涉及农村住宅买卖的案件上升明显,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城市居民切勿随意购买农村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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