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21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布了《中国银行间市场债券回购交易主协议(2013年版)》(下称《回购主协议》)。相关负责人表示,《回购主协议》是中国债券回购市场运行的基础性制度安排,既有中国特色又兼与国际接轨,为回购业务的开展提供了统一规范的行为标准,亦为中资机构参与国际市场奠定了规则上的对话基础。
当前,中国银行间债券回购市场已成为中国金融市场举足轻重的组成部分。数据显示,回购交易已成为金融机构最重要的短期资金融通方式。2012年全年银行间回购市场交割量约151.7万亿元人民币,远远超过同业拆借市场(2012年累计成交约46.7万亿元);参与主体已增至2200余家,基本上覆盖了金融和非金融等各类机构。
据悉,此前中国债券回购市场已有法律文本,即2000年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质押式回购主协议》和2004年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买断式回购主协议》。但上述负责人指出,随着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不断发展,市场环境和法律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对债券回购交易制度安排提出了新的要求。
比如,2007年中国《物权法》的颁布改变了原有《担保法》下的相关法律框架,而原有主协议沿袭了《担保法》中的规定,在质押合同的有效性和质权设立等方面有待与新颁布的《物权法》相衔接。
为解决上述问题,《回购主协议》做了如下的改进:
一是在框架结构设计上,《回购主协议》采用“通用条款+特别条款”的结构,由通用条款约定质押式、买断式等回购交易的共性内容,由特别条款约定个性内容,实现了一份协议的文本结构安排,降低了交易协商和文本管理成本,同时为未来回购交易机制创新预留了空间。
二是在核心机制安排上,《回购主协议》通过引入回购债券盯市调整机制,丰富了市场参与者的风险管理手段;通过实现质押债券替换,释放了回购债券流动性;通过建立买断式回购单一协议和终止净额等机制,为有效防范金融市场区域性、系统性风险做了有益的制度探索。
三是在风险事件认定处理上,详细约定了违约、终止等事件的认定标准、处理流程及补偿金额,为市场参与者开展回购交易提供了明确的制度依据,保障了双方的合法权益。
四是在签署方式安排上,《回购主协议》由市场成员多边签署生效,补充协议由签署机构视需要进行双边签署,签署方式兼顾了便捷性和灵活性,既保障回购市场的高效平稳过渡,又体现风险管理的个性需求。
据介绍,为保障《回购主协议》公布后市场的平稳运行,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设置了12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后,原有两份主协议停止使用,所有新的债券回购交易统一适用《回购主协议》,未签署《回购主协议》的市场参与者不得继续从事债券回购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