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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卖《兰亭序》高仿作品是否有合同效力(法官点评)
作者:傅文华(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 发布于:2013-01-18 22:43:23 点击量:

    【案情】
    王某是一富商,平常爱好附庸风雅。张某是一文物收藏专家,喜好收藏历代文墨作品。一日,张某向王某故意谎称自己得到晋朝大书法家王羲之《兰亭序》“正本”。王某知道后既欣喜又担心受骗,便与张某约定:在交付并经专家鉴定之前,王某预付20万元,余下的80万元待第三方专家鉴定为真品后补付。后经第三方专家鉴定,该“正本”并不是王羲之的真迹,而是宋朝某一书法大家的仿作,但仿制水平较高。为此,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后查知,该“正本”是张某从一好友处接受赠与所得。
    【分歧】
    在审理过程中,对于该合同的性质,产生以下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合同为无效合同。虽然该“正本”不是王羲之的真迹,但是毕竟仍属于文物性质。张某以欺诈手段与王某达成协议,将这一文物擅自出卖给王某,损害了国家关于文物保护和管理的规范制度这一国家利益;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合同系可撤销合同。因为该“正本”不是王羲之的真迹,虽然属于文物,但是本案情形并不涉及损害国家利益。
    【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即认为案涉合同的性质为可撤销合同。理由如下:
    1.案涉合同没有涉及损害“国家利益”,对“国家利益”不宜做过度引申和宽泛理解。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案涉合同是否损害了国家利益。关于“国家利益”的内涵,我国《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并没有作出专门性解释。在司法实务中,一般认为“国家利益”包括国家经济利益、国家政治利益、国家战略安全利益等。笔者认为,对合同法中“国家利益”的外延的把握,应当考量立法原意,即《合同法》制定之时对国家经济、政治和安全利益的保护意图。“国家利益”关系重大,其范围必须由国家立法机关通过立法活动授权规定,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在具体个案中,审判人员应立足立法原意,结合具体案情严格确定案涉情形是否存在危害国家经济、政治、安全利益之可能,不能过度引申。本案中,“正本”并非王羲之真迹,但亦属于文物。因为是张某从好友处受赠所得,符合我国《文物保护法》第50条规定的民间文物合法收藏来源,此类文物可以依法流通,故不属于违法买卖文物。且该买卖行为发生在国内,并不是向境外贩卖,该文物仍在我国境内,不涉及国与国之间,故没有损害到我国国家文物安全,即没有损害国家利益。
    2.王某是因欺诈而为错误意思表示,并不是基于自身的“重大误解”。
    “欺诈”和“重大误解”均存在行为人的认识错误。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在“欺诈”中,认识错误是因为对方欺诈自己而自己主观上无过失;在“重大误解”中,认识错误则是因为自己主观上的过失而不是因为对方欺诈。本案中,王某是因为张某的欺诈故意而陷入认识错误,并不是因为自己的过失,故属于因受欺诈而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
    3.案涉合同为可撤销合同,应视有无超过除斥期间确定合同效力及其法律后果。
    根据《合同法》第54条第2款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本案中,王某因受张某欺诈而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达成了该“正本”买卖约定,且没有损害国家利益,故属于可撤销合同。应区分情况处理如下:
    如果争议发生之时尚在法定撤销权行使的1年除斥期间之内,则王某有权以合同可撤销为由向有权机构主张变更或撤销;如果主张撤销的,则该合同归于无效,各方因该合同取得的仿品和20万元应当返还对方,王某可以基于缔约过失责任要求张某赔偿其基于合同达成所发生的信赖利益的损失。
    如果争议发生之时已超出法定撤销权行使的1年除斥期间,则王某丧失撤销权,该合同有效。此时王某无权要求张某赔偿损失。
    综上,案涉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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