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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民事诉讼法规定小额诉讼一审终审(兼谈法律救济)
作者:英文合同翻译 发布于:2012-12-12 09:42:42 点击量: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即2012年新民事诉讼法。新民事诉讼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2012年新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小额诉讼的一审终审程序,提高了法院审理案件的效率。新法第162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第157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一、关于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条件
根据2012年新民事诉讼法法条的规定,我们(
http://www.cncontractlawyers.com/)可以清楚地知道符合下列条件的案件可以适用这一程序进行审理:
1、涉诉民事案件的事实清楚,各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且争议不大;
2、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下。

二、关于小额诉讼程序的排除适用范围
鉴于小额诉讼程序有以上两个条件,而且目前只有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可以适用这一民事诉讼程序,因此,民事交往中一般的货款纠纷涉及金钱方面的争议只要符合规定的标的额标准,就可以适用2012年新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小额诉讼程序。因此,对于涉及人身关系争议、财产确认争议的案件就不适用这一程序,同时,考虑到法律对级别管辖的特别规定,对于商标民事纠纷(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城市确定1—2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著作权民事纠纷(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及专利纠纷,一般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但在某些地域,也可以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三、关于小额民事诉讼一审终审的救济
根据2012年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小额诉讼案件一审终审,有关当事人如果对裁判结果不满意,无法通过二审程序进行救济,但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通过申请再审程序来进行。对于申请再审,在具体办理程序上,各地可能有不同的具体要求,需咨询各有关法院和检察院,弄清楚详细的办事流程。我们在深圳接受客户委托代理了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申请再审程序。按照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的要求,需要制作民事抗诉申请书并提交规定份数的材料,特别是,需要到有关一审法院(深圳有关区法院)和深圳中院复印材料,并加盖有关法院档案室专用印章,同时连同民事抗诉申请书及其他有关材料一并提交至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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