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中,若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或鉴定人有某些回避情形的,这就涉及回避问题。回避包括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就申请回避而言,申请人需向法院提交《回避申请书》。我们翻译过《回避
在刑事案件中,若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或鉴定人有某些回避情形的,这就涉及回避问题。回避包括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就申请回避而言,申请人需向法院提交《回避申请书》。我们翻译过《回避申请书》(模板;中译英)。
附:刑事诉讼法(1979年7月1日通过,2018年10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三章关于“回避”的法律条文
第二十九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第三十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第三十一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第三十二条 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